山西金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山西金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20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金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茹,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南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娟,女,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山西金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金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金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山西金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3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春  丽
审  判  员   徐  振  平
审  判  员   宋      亮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祁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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