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金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大窑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7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道大窑头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有成,村委会主任。
本院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道大窑头村民委员会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4182588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7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道大窑头村民委员会等值财产。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