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怀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怀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2891号
原告:衡水怀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家庄乡武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怀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衡水怀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怀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怀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衡水怀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