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民初2155号
原告:***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占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忠钦,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60元由原告***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