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怀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怀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家庄乡武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键,董事长。
原告***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文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雪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