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02民初153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捷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682847734R。
法定代表人:彭晶,超捷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26139634J。
负责人:**,网络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9135P。
法定代表人:**初,通信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超捷公司、网络公司、通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超捷公司、网络公司、通信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超捷公司、网络公司、通信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超捷公司、网络公司、通信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