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02民初153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捷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682847734R。
法定代表人:彭晶,超捷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26139634J。
负责人:**,网络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9135P。
法定代表人:**初,通信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超捷公司、网络公司、通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超捷公司、网络公司、通信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超捷公司、网络公司、通信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超捷公司、网络公司、通信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