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海建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3058号
原告: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35号阳光锦城1栋1901房。
法定代表人:彭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庆,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海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NH1幢708。
法定代表人:刘万**。
原告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海建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