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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3541号 原告:***。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元,***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迎宾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35号阳光锦城1栋1901房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第三人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48元,减半收取7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