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228号
申请人:京山中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人民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35号阳光锦城1栋1901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京山中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3208.7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处理。
本院认为,京山中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3208.7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86.04元,由申请人京山中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