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民初4980号
原告:**,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瑶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从江县丙妹镇清平路职中路口(夏德秋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741146939U。
原告**诉被告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