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34民初56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苗族,务农,现住雷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周,系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从江县丙妹镇青平路职中路口(夏德秋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74114693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以被告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49,400元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自动于2018年11月28日将所欠原告的49,400元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