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全、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1)黔2635执381号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全,其他,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741146939U,住从江县丙妹镇青平路职中路口;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麻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35009787081R,住贵州省麻江县杏山街道办事处利民路**。
二、案件的由来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依据及当事人的请求
本院(2020)黔2635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标的款5605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执行费741.00元受理费600.00元。
四、执行过程及结果
**全申请执行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麻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主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35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标的款5605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执行费741.00元受理费600.00元,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16日,本院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计算利息4000.00元为准,当日本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2×××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391.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五、费用的收取
案件受理费600.00元、执行费741.00元已收取。
六、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承办人:王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