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4民初54号
原告:***,男,苗族,1972年9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雷山县。
被告: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江东中路水果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正武。
原告***与被告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以已与被告黔东南州鹏达萃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5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忠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庭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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