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03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升,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15号宜家公寓。
被执行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育松,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94段。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吉0103民初3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1802405.59元,案件受理费1051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9)吉0103民初31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于福权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