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升,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
被执行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育松,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申请,申请因本案双方达成案外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可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03执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旭光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于福权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