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2民初3316号
原告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升,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凯,系技术员。
被告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帮国,系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晓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