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7503民初137号
原告:**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市昌邑区天津街朝阳世纪城。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奇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白山大街。
破产管理人:**中证律师事务所。
诉讼委托代理人:沈丽冬,**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奇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权利自治原则,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