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薛练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10民终3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
法定代表人:钱振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7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4月3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雨,男,1999年3月7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利,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沧州市肃宁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6月4日生,汉族,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热闹,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沧州市肃宁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6月28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1月19日生,汉族,河间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2月3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10月3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7月29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广立,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大城县人。
以上二十三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6月28日生,汉族,大城县。
原审被告: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宜家公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吉林省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华昌街政府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治、***、***、***、***、***、***、***、***、*有利、***、***、***、***、***、***、***、***、***、祁广立、***、***、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5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判定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承揽的工作只是劳务,也无需任何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审并未查明上诉人实际欠付工程价款,判令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等二十三人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并没有不当之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上诉人与***之间是施工承包合同关系,是包工包料,所有的施工项目均在合同范围之内。2、本案中上诉人与***是各被上诉人的劳动成果的受益人,就拖欠我们被上诉人的工资的情况,有***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一审时上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答辩,承认被上诉人的请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称,我与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是保温施工合同,活已经全部干完,他们却不给结款。故工人工资没有办法发放,请求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结清工人工资。
***、**治、***、***、***、***、***、***、***、***、*有利、***、***、***、***、***、***、***、***、***、祁广立、***、*双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劳务费3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2日被告***与被告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保温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承包榆树市华昌文化广场综合楼空调通风保温工程,工程地点为榆树市华昌文化广场,工程范围为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原告***等二十三名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劳务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人工资315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提供的温施工承发包合同、各原告的出工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等二十三名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在被告***所承包的榆树市华昌文化广场综合楼空调通风保温工程中提供劳务,有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的权利,接受劳务者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同时,作为工程分包方的被告吉林广融空调公司对工程施工工人的工资拖欠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和清偿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工人工资315000元,事实清楚,被告***认可,故对工人工资数额予以确认。被告吉林广融空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工程尾款结清,故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吉林广融空调公司和被告***之间存有债权债务。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被告吉林广融空调公司和被告***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被告吉林新龙威建设工程公司系工程承包方,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治、***、***、***、***、***、***、***、***、*有利、***、***、***、***、***、***、***、***、***、祁广立、***、*双雨工人工资共计315000元。被告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后,可行使追偿权。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被告***、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保温施工承发包合同》,证明上诉人与***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合同,由***承包上诉人榆树市华昌文化广场综合楼空调通风保温工程(负一层至6层),并详细约定了承包的具体情况(工程概况、承包方式、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证据二、合同附件一份,证明2018年6月8日上诉人与***签订协议,约定上诉人支付***人工费5万元,剩余工程款待全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以房抵账的方式支付,抵账房源为榆树市华昌文化广场卓越小区高层住宅楼,每平方米单价为4200元,面积70平方米左右,总价约294000元整,根据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多退少补。如此以后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自行解决,全部责任由***承担。进一步证明***拖欠被上诉人人工费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证据三、合同附件2一份、图片11张、顺丰速递单一份、顺丰速递处理信息1张,证明***没有将所承包的上诉人的工程施工完毕,经上诉人多次催促,***仍旧没有维修。
***等二十三个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此证据也充分证实被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就是在双方那个签订合同的工地提供的劳务,至于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与劳动者无关。劳动者只是提供劳动收取报酬。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此证据证实***与上诉人之间没有结清工程款,最基础的金额是29.4万元,双方不应以这样的形式推诿支付工人工资的责任,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劳动,上诉人与***都是受益人都应该给付责任。因为在他们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就明知***没有任何施工资质而非法转包;对于证据三,认为与本案没有关系,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非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用来推脱其承担劳动报酬的责任。
***的质证意见:证据一,合同是真实的,我已经把活干完,业主已经交付使用了,2018年7月份已经投入使用,不存在维修保护。证据二、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但是上诉人没有给我结算,也没有给我房子,责任都是上诉人造成的。上诉人构成违约,故工人工资没有结清的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证据三,我不清楚,与本案没有关系,不承认其真实性。
本院二审查明,2017年12月12日被告***与被告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保温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承包榆树市华昌文化广场综合楼空调通风保温工程,工程地点为榆树市华昌文化广场,工程范围为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工期为30天,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的支付为合同签订后3-7日内进场施工,按工程进度曾结算,每层完成后申报完成工作量,5日内支付完成量的95%,工程安装完毕调试验收合格,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期满一次性结清。另外对施工安排、双方责任、、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等二十三名原审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劳务工作,***共拖欠工人工资315000元。2018年6月8日上诉人与***签订合同附件。该附件载明,关于榆树市华昌文化广场综合楼,空调风管保温施工费支付达成如下条款:甲方(上诉人)支付乙方(***)人工费5万元,剩余工程款待全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以房抵账的方式支付,抵账房源为榆树市华昌文化广场卓越小区高层住宅楼,每平方米单价为4200元,面积70平方米左右,总价约294000元整,根据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多退少补。如此以后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自行解决,全部责任由***承担。该附件签订后,***称又进行过部分施工,上诉人却未支付过任何工程款,大概拖欠的工程款为60万左右。另查明,案涉综合楼工程已于2018年9月投入使用。***与上诉人对该工程价款没有实际结算。
以上事实有《保温施工承发包合同》、合同附件、工人出工记录、欠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在履行与上诉人签订的《保温施工承发包合同》过程中,拖欠***等人工人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上诉人作为该保温工程的发包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关于上诉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载明内容,以房抵账总价约294000元左右,多退少补,且在该附件签订后,***又进行了部分施工,对此,上诉人不持异议,虽双方没有最终实际结算,上诉人所欠付的工程价款数额应不小于***所欠***等人工人工资,故上诉人在其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