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永丰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村第二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25财保9号
申请人: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鱼龙街愿景城市广场3幢2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945618406。
法定代表人:**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永丰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永丰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村。
负责人:***,该村小组组长。
申请人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永丰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村第二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永丰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村第二村民小组名下在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农经站账户上的存款369436元予以查封、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并作出承诺。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永丰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村第二村民小组名下在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农经站账户上的存款369436元予以查封、冻结。
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67元,由申请人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