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宜良县狗街镇小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25民初1872号
原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945618406。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鱼龙街愿景城市广场3幢2116室。
法定代表人:孙宇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系该公司项目现场施工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良县狗街镇小哨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30125K37920770L。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小哨社区新村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彬,居委会主任兼书记。
原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宇建筑公司)与被告宜良县狗街镇小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哨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宇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被告小哨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海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宇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3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该利息以拖欠的工程款337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7日起按双方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止),已当庭放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与小哨居委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狗街镇小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装修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预算工程造价为485626.43元。该工程约定于2018年9月21日开工,同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2018年11月27日,经有关部门审核,该工程最终造价为534515.46元。被告方支付工程款197515.45元,目前仍下欠原告方工程款337000元。按照合同第七条约定,该工程验收结算两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目前该工程已经实际交付被告方使用近三年,因此,被告方依法应该承担自工程完工结算后两年,即从2020年11月27日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经我方多次催讨,被告均已困难为由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综上,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犯我方的权益,特诉请法院判如所愿。
被告小哨居委会答辩称:原告承包我们小哨居家养老服务工程是事实,我们也认可工程款差着337000元,我们两委也开会确认过。我们要求原告进行和解,原告一直要求法院判决。我们不能付款的客观原因是:1.社区现在目前有笔款项是国家补助的,是专项资金有文件的,不能付;2.我是新上任的主任,我们有些债权债务也不清楚。我们和解的时候,我也表过态,我们是有专项资金但是不能动,在这一年内,不论怎么想办法,怎么协调,先付10万多元,付款期限对方不能接受,就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法律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原、被告双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于2018年9月13日签订《狗街镇小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装修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由原告全额抵垫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两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并对工程名称、承包方式、工程内容及单价、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于2018年9月21日开工,同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2018年11月27日,经有关部门审核,最终结算的工程造价为534515.46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97515.45元,工程余款337000元至今未支付。该工程两年质保期已届满。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337000元?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于2018年9月13日签订《狗街镇小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装修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案涉工程也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两年质量保质期已经届满,被告依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约定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两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337000元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不能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良县狗街镇小哨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5元,由被告宜良县狗街镇小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本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如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朱兴丽
人民陪审员  杞 燕
人民陪审员  官艳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