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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与昆明宜良中青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125民初2043号 原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945618406,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鱼龙街愿景城市广场3幢211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宜良中青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PBKY60G,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振兴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行政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宜良中青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昆明宜良中青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二、判决被告双倍退回原告诚意金2,000,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原告作为被告的战略合作伙伴,有意向承揽宜良“四方古城文旅小镇”一期项目中门窗工程,向被告交付100万元诚意金,若被告未在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招标,则被告愿意双倍退回原告交付的诚意金等。原告按约定在协议当天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诚意金,但被告未按约定在2个月内完成招标。故原告有权根据协议4.4条约定行使解除协议并主张双倍返还诚意金。现为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昆明宜良中青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的解除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答辩人无异议;二、请求驳回被答辩人主张双倍退回诚意金的诉求。事实与理由: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未能履行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对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控影响等多种因素,是不能归咎于答辩人不可抗力及国家政策的客观原因综合作用导致的,而不属于答辩人故意违约,因此被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目前受于是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客观原因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答辩人暂无力一次性退还相关款项,但一直在积极寻找资金,力争尽快恢复项目复工,能够有正常的销售收入用于支付相关费用,考虑到前期友好合同的基础,申请诚意的本金部分延期或分期退还。二、退一步说,即使按照被答辩人理解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支付的诚意金为100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本案中,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并没有进行招投标工作,被答辩人也没有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或工作,除了预付100万元诚意金之外,不存在因本项目造成的额外实际损失,被答辩人要求双倍退回诚意金,已经明显高于造成实际的损失,如存在违约金的,也申请人民法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调减违约金金额。综上,请求贵院依法裁判,驳回无事实和依据部分的诉讼请求,并调减违约金的数额。 被告昆明宜良中青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本案未能履行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对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控影响等多种因素,是不能归咎于被告不可抗力及国家政策的客观原因综合作用导致的,而不属于被告故意违约,因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故同意解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分期返还100万元诚意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调减违约金金额。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双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支付诚意金100万元,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招标事宜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双方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主张,因被告无异议,故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双倍退回原告诚意金2,000,000元的主张,虽然协议确实约定“签订协议后甲方(被告)必须在2个月完成招标,超出约定时间乙方(原告)有权解除此合同,同时甲方承担乙方的所有损失(律师费、差旅费等),愿意双倍退回乙方之前缴纳的合作诚意金”,后被告未在2个月内完成招标事宜,确实构成违约,但考虑到案涉合作意向的目的仅只是指向进行招标事宜,被告承担诚意金一倍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本院确定由被告以案涉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对于原告主张超出部分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宜良中青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由被告昆明宜良中青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诚意金100万元; 三、由被告昆明宜良中青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以款项10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当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昆明宜良中青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如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