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140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云南路建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628480。
法定代表人姜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路建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0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58484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对案外人景洪市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人民币2884467.12元并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07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愉乐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颜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