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合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303民初3022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舜井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追加):湖北明合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湖北明合通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樊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