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茂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闽0503民初5983号
原告泉州茂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通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网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通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网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茂通公司与伊网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伊网通公司尚欠茂通公司材料款51750元的事实,有茂通公司出具的买卖合同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茂通公司要求伊网通公司还款的诉求予以支持。伊网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茂通公司与伊网通公司存在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9月21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如下:伊网通公司向茂通公司购买科华UPS电源产品总价款103500元;茂通公司负责送货上门并安装;合同签订后,伊网通公司应预付50%货款,即51750元,其余的货款即51750元,2018年12月1日前付清;若伊网通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向茂通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茂通公司支付相当于延迟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伊网通公司预付50%货款51750元,茂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送货并安装上述电源产品,但伊网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51750元。 上述事实有茂通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送货签收单、维修安装记录单、收款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茂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5175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得超过尚欠货款总额的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被告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新竹 审 判 员  罗玉虹 人民陪审员  吴媚英
书 记 员  苏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