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中鼎先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102民初785号
原告福建中鼎先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先创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鼎先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网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鼎先创公司与伊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履行。中鼎先创公司已依约向交付设备,伊网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已收到了最终用户中共福建省委机要局支付的全部货款,根据合同约定,伊网公司应收到最终用户款项后3天内向中鼎先创公司支付货款,但至今仅支付50000元货款,余款5647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中鼎先创公司损失的违约责任。中鼎先创公司诉请要求伊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647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伊网公司已支付货款50000元,现中鼎先创公司要求伊网公司伊网公司按照合同总价的30%计付违约金,该违约金过分高于中鼎先创公司的损失,本院予以调整,以伊网公司未付货款56470元的30%计付违约金,超不部分不予支持。伊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其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及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中鼎先创公司庭审陈述及现有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8年10月11日,伊网公司(甲方)与中鼎先创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就中甲方(项目名称:中共福建省委机要局服务器采购项目合同)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总金额为106470元,含乙方按甲方规定条件进行供货,并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到货,两周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乙方初验结束后向最终用户(机要局)提偶给你个验收申请,至验收申请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最终用户(机要局)未提出书面不合格要求等同于验收合格;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成经最终用户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0%;甲方最迟应在收到最终用户款项后3天内支付给乙方对应货款,逾期应赔偿乙方损失,并支付乙方金额为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2018年10月12日,伊网公司与中共福建省委机要局签订《服务器采购项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18300元。2018年12月13日,中共福建省委机要局向转账伊网公司支付118300元。伊网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中鼎先创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产生纠纷。
一、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中鼎先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470元; 二、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中鼎先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941元; 三、驳回福建中鼎先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1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明亮 审判员  任建坤 审判员  叶士怡
书记员  林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