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辖终246号
上诉人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贵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2民初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故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标的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诉求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郭新贵还款,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故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黄   培   芳   ) 审 判 员 (   周   汉   聪   ) 审 判 员 (王义清)二0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李    斌    ) 代书记员( 周      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