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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企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闽05民辖14号
原告泉州市企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施工地在福建省永春县,因此应当由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管辖。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提出该案件与其具有利害关系,但从本案合同及原告的起诉情况来看,并未体现出与永春县人民法院存在利害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泉州市企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标的系该院拘留所高清远程提讯系统项目工程款,与该院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应予回避。因此,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不宜行使审判权,报请中院指定由其他法院审理。
本案由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法官助理 林东杰 书 记 员 李心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