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173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保全申请费1190元,合计人民币2679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启荣 人民陪审员  陈蕙莉 人民陪审员  李 瑜
代书 记员  吴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