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执528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鲤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泽区丰泽街兴业银行大厦2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8560662D。
法定代表人:郑秀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丰劳人仲案字(2020)第8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70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蔡海榕
执行员  林锦明
执行员  吴晓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思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