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执7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东海大街翡翠园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8560662D。
法定代表人:郑秀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劳人仲字(2020)第18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伊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潘荣锋
执行员 吴晓斌
执行员 陈 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思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