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盛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长春盛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82执214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盛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宏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榆树市,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盛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182执2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海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