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盛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盛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5民初79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负责人:***,经理。
被告:长春盛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盛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阴月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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