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金子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昆明金子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3民初38号
原告:***,女,1967年8月5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昆明金子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新村路8301商品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昆明金子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计3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梁鹏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