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7民初165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满族,工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风路1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28757X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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