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0287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负责人:***。
第三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河北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