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创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164苏州创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嘉兴市皓缔五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2164号
原告:苏州创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昌顺。
被告:**。
被告:嘉兴市皓缔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维满。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范新福。
本院在审理苏州创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皓缔五金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创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创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唯华
人民陪审员  蔡春梅
人民陪审员  何振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