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3民初2898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吴波、赵松,贵州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312号1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397641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4月9日,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诉被告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波、赵松,被告**(卓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54741.8元。被告卓源公司、**共同答辩:原告诉称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卓源公司原股东之一。2017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卓源公司、被告**、案外人贵州海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清偿(保证)协议》,确认:1、卓源公司尚欠案外人贵州海讯科技有限公司本息合计人民币254741.8元;2、债权受让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贵州海讯科技有限公司代卓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由贵州海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镭经收所归还借款。贵州海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在收到上述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后同意将该债权及卓源公司尚欠人民币54741.8元的债权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3、保证人**作为卓源公司的还款保证人,承诺自愿向债权受让人**对上述借款及借款利息承担无限连带还款保证责任。2017年12月29日,原告**履行协议通过招商银行转账200000元至案外人贵州海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镭账户。
本院认为,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已按照约定代卓源公司向贵州海讯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了200000元的债务,按约定贵州海讯科技有限公司将债权54741.8元转让给原告**,依法原告**有权向卓源公司进行追偿和主张债权。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54741.8元,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被告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履行本判决时连带责任一并支付给原告**25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煜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