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3民初289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吴波、赵松,贵州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312号1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397641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4月9日,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诉被告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波、赵松,被告**(卓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90633.99元,并从2016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被告卓源公司、**共同答辩:原告诉称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卓源公司原股东之一。被告**系卓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6日,被告卓源公司、被告**共同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在2013年后在经营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占用、借用**款项合计190633.99元,立此据为借条,明细如下:1、2015年**在六盘水项目部垫付车辆保险报账21269.99元未支付**;2、2015年**在六盘水项目部六盘水垫付车辆保险报账六盘水车辆保险报账2100元未支付**;3、2015/10/16**个人借款20元,已归还17万元;尚欠3万元未支付**;4、2015年百灵制药项目款第一次到账175000元,支付**150000元,尚欠25000元未支付**,第二次到账40万元,已支付**38万元,尚欠2万元未支付**;5、2015年10月20日卓源公司借支**50000元款项用于缴纳公司税金未偿还;6、2015/12/31贵阳移动TD6期回款,**借用30000元未支付**;7、2016年5月安顺联通回款**借示12264元工程费未支付**。”庭审中,被告**陈述,本案所欠原告的款项均用于卓源公司开支,对原告要求与卓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及原告主张的利息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卓源公司、**共同向其归还借款190633.99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无异议。原告举证了二被告共同出具的借条予佐证借款事实,本院对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予确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633.99元,并从2016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21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煜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