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黔东工业园区(清溪镇江光屯)。
法定代表人:唐小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LIUCHUNGUANG(刘春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曾锦,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梁,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312号1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9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讼争的《订货合同书》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系存在于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与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后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并未约定纠纷管辖地,故本案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未就管辖进行约定,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均在贵州省镇远县,本案应由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本案当事人签订的《订货合同书》的附件1《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任何一方可向异议提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的上述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故原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汉聪
审 判 员  黄伟民
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丽菊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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