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贵州云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06执2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曾锦、***,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猪侗族自治州镇远县黔东工业园区(清溪镇江光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312号1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与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查封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贵H×××××、贵H×××××、贵H×××××、贵H×××××的汽车四部,查封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贵A×××××、贵A×××××、贵A×××××、贵A×××××、贵A×××××、贵A×××××、贵A×××××、贵A×××××、贵A×××××的汽车九部,未实际控制,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主要财产已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子、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发函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债权为货款1200000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锁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