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力奇供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02执29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力奇供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新添大道160号火炬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312号1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66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力奇供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卓源电力工程有限公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力奇供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余款102210元于2017年3月31日支付完毕(如未按期支付,则支付申请人资金占用费,以152210元为基数,以每月2%计付,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调解书协议确定的货款支付完毕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672元、执行费2265元,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