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新4325民初331号
原告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0.4条仲裁或诉讼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申请仲裁。双方对仲裁条款及仲裁机构已明确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 静
法官助理 沈 剑
书 记 员 王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