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新4325财保5号
申请人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资金16494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方式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供保函:财产保全申请人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责任限额16494000元;保险责任为申请人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经本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1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其合法利益受损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方式担保,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资金16494000元,冻结期限1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中胜
书记员  郭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