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2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拜城县万源步行街6-2-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公园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6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237304.8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46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国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