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2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拜城县万源步行街6-2-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公园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6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237304.8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46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国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