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1190号
原告:云南梓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与万华路交汇处天宇佳苑******。
法定代表人:赖国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梅,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麻线营村广瑞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兴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容,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容创路**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孝斌,董事长。
被告: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附楼Ⅱ**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范品刚,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梓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云南梓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梓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8元,减半收取6054元由原告云南梓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其余6054元退还原告云南梓凡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恒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吕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