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3民初4531号
原告: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
法定代表人:陶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香琴,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麻线营村广瑞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兴贵,职务:总经理。
原告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原告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宝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松羿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