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4民初6874号 原告:云南大道同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彩云南第壹城时代广场10幢8楼8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QAJ6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麻线营村广瑞中心1幢11层11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71887725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大道同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受理后,本院向原告发送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按照要求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第二十条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拒不缴纳诉讼费的行为,应当按其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大道同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