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358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9月3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涉嫌盗窃罪,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刑初678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据判决书内容判处退赔申请人15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公积金、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0元。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刑初67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龚 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