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兴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平鑫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兴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永仁县苴却阳光苑20幢二层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693096497X。
法定代表人:杨富林,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太,云南融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平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市雄宝路延长线青龙社区下白庙小组(青龙社区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32528390X3。
投资人:郭忠文,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市人,住云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云南兴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平鑫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兴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兴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兴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4元,减半收取3272元,由上诉人云南兴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中强
审 判 员 段雨函
审 判 员 沈黎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金
书 记 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