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859号
原告: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友谊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吐送古丽·买买提明,女,1995年4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迎宾路492号。
法定代表人:阿卜来提·艾比卜拉,总经理。
原告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 米 娜 · 多 来 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排则莱提·阿卜杜力米提